他新建了一个文档,标题栏上敲下几个字:【关于李航涉嫌故意sharen案——辩护词(初稿)】
韩清安抚好徐佳,让她在会客室的休息间暂时躺下。她走出来时,只听见办公室里回荡著清脆而富有节奏的键盘敲击声。
林默的手指在键盘上跳跃,屏幕上的文字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增加。
他没有丝毫的犹豫,仿佛所有的法条、证据和逻辑推演,都早已在他脑中陈列完毕,现在要做的,只是将它们誊抄下来。
【辩护立场:】
林默打出这四个字,停顿了半秒。
【我方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李航不构成公诉方所指控的‘故意sharen罪’,其所有行为,均符合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,属于特殊正当防卫,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。】
韩清走到他身后,看著屏幕上那行字,心脏猛地一跳。
不是防卫过当,不是激情伤人,而是……不负任何刑事责任。
这已经不是辩护了,这是在向整个公诉体系宣战。
【理由如下:】
【一、案发地点为被告人李航的私人住宅。死者赵鹏及其同伙,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,以非法手段破门而入,其行为已构成‘非法侵入住宅罪’。】
【二、根据当事人徐佳女士的陈述,赵鹏等三人的目的,是为索要钱财。此行为构成‘入室敲诈勒索罪’,属于严重暴力犯罪。】
【三、敲诈勒索未遂后,赵鹏等人对被告人之妻徐佳女士,实施了暴力压制、撕扯衣物等行为,并由其同伙进行手机录像。此行为已构成‘强奸罪’,同样属于正在进行的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。】
林默的指尖在键盘上敲下最后几个字,仿佛带著金石之声。
【一个公民的家,正在遭受三名暴徒的非法入侵、抢劫和强奸。请问,这算不算“行凶”?】
韩清看著屏幕上的文字,感觉自己的呼吸都变得困难。
林默没有给她喘息的机会,继续向下写去。
【四、关于凶器的归属问题。】
【根据警方提供的尸检报告,死者赵鹏右手虎口、食指及中指内侧,存在多处符合‘抓握锋利刃部’特征的划伤。公诉方将其解读为‘被害人反抗夺刀’所致,此观点完全违背基本物理常识与人类本能。】
【一个人的手,在被刀刃威胁时,本能反应是格挡或控制对方手腕,绝无可能主动用掌心去抓握锋利刀刃。】
【唯一的合理解释是:刀,原本就在死者赵鹏手中。该伤口,是他在与被告人李航争夺凶器时,因发力过猛或姿势不当,被自己所持的刀刃划伤。此‘持刀伤’,是证明赵鹏首先动用致命武器,意图对李航实施严重暴力侵害的铁证。】
【综上所述,被告人李航回家时,面对的场景是:家门被毁,妻子正被三名暴徒侵害,其中一名暴徒在被他用凳子击倒后,非但没有停止侵害,反而拿起致命凶器,意图将其置于死地。】
林默敲下回车键,文档翻到了新的一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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